-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38号
- 【发布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委省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委省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监委、省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
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省监委 省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5〕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4年工作总结和2005年工作安排》(国法〔2005〕4号),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4〕32号),就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监督检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分级监察。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及所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三)惩防结合。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查处行政许可中利用审批权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权力监控机制。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均为被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在2004年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关系国计民生或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着重抓好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建设、工商、税务、质监、煤监、煤炭、交通、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重点是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建章立制、规范文书、收费、责任追究等情况。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要在2004年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省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部门都不得再行审批;对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移交相应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定过渡期。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二)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严格行政许可必须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具有法定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要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督促有关机关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要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及阶段性安排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省监委、省法制办组织实施,同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和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监督检查组。
2005年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8月)。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认真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主体,纠正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逐级向上写出情况报告。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评估阶段。9月份以后,省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11个市、个别县(市、区)和省直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评估(监督检查方案另发),重点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搞好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搞好统筹协调。要把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认识和把握,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工作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讲究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要研究和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减少行政执法成本,增强工作的有效性,避免行政机关执法扰民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要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分析梳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精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省监委各派驻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定期向省监委报送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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