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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06号
  • 【发布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经贸委 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安监局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政府纠风办 省政府法制办
(2005年5月)

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近一年来,我省治超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今年4月30日,全省共出动交通路政、公安交警执法人员42?95万人次,检查货运车辆317?5144万辆次,其中超限车辆11?8224万辆次,卸载货物25?2541万吨。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目前全省已完成恢复吨位换证车辆4?6264万辆。治超工作出现“两降、两升、两稳”的可喜局面:超限超载车辆比率大幅度下降,交通运输事故下降;货物运价合理回升,车流量上升;运输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稳定。但同时也存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工作力度减弱,车辆超限超载有所反弹,货物源头监管不落实,治超检测与监控网络不够严密,治超工作经费紧张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精神,加大治理力度,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全省治超工作,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

今年治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温家宝总理作出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坚持综合治理,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巩固成果”的重要批示,以及黄菊副总理在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巩固和扩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成果,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继续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的要求,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在确保交通畅通和满足社会运输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继续保持和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防止超限超载回潮和反弹,坚定不移地做好2005年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工作目标是:到2005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左右,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得到更正。

2005年,各地在治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突出三个重点:一是以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为重点,开展路面执法工作,省治超办将根据全国治超办通报和各地上报的情况,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公布超限超载情况严重的车型,作为各地路面执法工作中的重点监管车型;二是严厉打击非正常外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三是坚持全省联动并继续加大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的治理力度。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保持联合执法的高压态势。

一要坚持联合治超,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为确保治理工作成果,防止超限超载回潮和反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密切配合。对于重点重要路段,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选派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与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执勤。要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必要时可商请当地军分区警备(军车监理)部门参加,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二要按照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法严管重罚。为避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做好治超的执法工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从2005年6月20日起,交通路政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恢复收取赔(补)偿费。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超限超载行为,已被交通、公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无权处罚部门不得实施处罚。

三要严厉打击抗法行为,净化执法环境。对于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要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努力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堵住超限超载渠道。

重点抓住三个源头:

一是车的源头。积极推进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贯彻实施。各地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定吨位更正和严禁新车“大吨小标”工作。对与发展改革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新增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上牌手续,要在发牌环节上把好关;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促进“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各地交通稽征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要按照下列两项原则计量:(1)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2)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未编入计量手册的各种车辆征费计量标准的通知》(第一至第四批)的标准核定。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工作。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严重的地区,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严重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要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对所有的非法汽车改装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针对当前我省外挂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把外挂车辆作为超限超载的重点监管车辆,进一步深入集中治理。各地交通稽征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挂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台帐通报联系制度,定期交流外挂车辆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责,联手联动,加大对外挂车辆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章的外挂车辆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依法坚决予以严管重罚。

二是货物装载的源头。要加大货物源头监管力度,对于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如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本地区货物集散地(或企业),特别是煤炭、水泥、石板、钢材等矿产建筑材料集散地,以及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登门教育,切实加强装载源头的管理和查堵,从源头上解决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问题,坚决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三是运输市场的源头。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对违法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监管、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根据2004年记录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对于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73条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1、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2、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3、对有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明确指定专人负责治超工作,逐级建立治理工作责任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运输市场的源头管理,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坚持科学治超,建立长效机制。

切实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地方法规、规章建设,进一步完善治超法规体系。由省交通厅抓紧做好《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要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运输成本,鼓励发展多轴大型车辆。要继续采用经济手段调节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利益关系,进一步做好调整和降低车辆通行费标准等工作,提高多轴大型车辆在运输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使省定通行费征收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三要健全和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原则,针对车辆绕行治超检测站点和区域间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问题,结合公路网规划,做好现有公路上尚未设置或在建、拟建公路需要调整、新增的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加快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现有的公路治超检测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增设必要的固定和临时检测站点,并统一报省政府批准。对所设置的治超检测站点,其投资要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治超检测站点出具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加强和规范检测站点的计量管理和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保证使用的检测设备准确、可靠,使用的检测设备应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定,以保证数据的公正、可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检定,确保治超工作需要。同时,要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福建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充实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治超检测站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四)加强运输保障,确保公路畅通。

在治超工作中,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减小检测范围,缩短拥堵时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交通堵塞。各地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检测站点的管理,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提高检测站内的运转效率和检测速度。对经常出现车辆排队等检的检测站,要及时增设称重检测设备。对于交通流量大、超限超载车辆多的路段,可对检测站附近的公路进行加宽,增设一定长度的辅道,专供超限超载货车分流和停放,以缓解主线公路交通压力,避免交通堵塞和车辆排队等待检测等情况。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路完好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各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制,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

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已经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时,暂以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如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按发展改革委结合公告发布予以更正。对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坚持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但要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贯彻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罚。要严格按照“绿色通道”的相关规定,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对个别地区出现的运输紧张问题,各地治超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做好运输组织工作,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重点物资正常运输。

(五)加强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注意加强对治超工作的舆论引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的宣传方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切实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扩大治超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拓宽治超宣传渠道,加大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及阶段性成果的宣传力度。要围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依法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保障交通畅通等几个关键环节,加大对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取得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治超保畅等工作正面典型事迹的宣传,要善于运用舆论监督,给违法违规者施加压力,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争取治超工作的主动权。要通过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治超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要注意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明纪律,整顿队伍,规范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管好执法队伍,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凡是违反这“五不准”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治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既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帮助违章车辆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新闻舆论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还要采取领导督办、举报电话、群众接待日、明察暗访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纠风办、交通厅、公安厅、经贸委、工商局等部门将联合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各地政府纠风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情况,以推进治理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

(二)加强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对于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各级治超办要及时收集、分析和研究,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确保治超经费。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治超工作计划,并从交通规费中安排治超工作经费(包括治超检测站点的日常工作经费),对任务繁重或困难大的,当地政府应进一步对治超经费予以补助和支持,为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四)健全和完善治超工作各项应急预案。针对当前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治超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研究修订和完善治超工作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治理合力

开展治超工作,遏制车辆超限超载,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生产和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化,促进人、车、路协调发展,其实质就是构建一个和谐的交通运输体系和道路运输市场。因此治超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须抓实抓好。各级政府要坚持现有的治超工作领导格局,切实负起责任,继续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治理工作责任制。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协调重大问题,加强检查指导,支持牵头部门抓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闽政办〔2004〕132号文件提出的职责分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工作,也是对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的考验。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支持和协调下,依法严管,建立治超长效机制,为彻底根除超限超载运输,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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