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 【生效日期】2005-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呋喃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欧盟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呋喃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呋喃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2

水合肼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税率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84%
韩国 KOC株式会社(KOC Co., Ltd.) 28%
其他韩国公司 184%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184%
法国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68%
其他法国公司 184%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