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 【生效日期】2005-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税则号列:29329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呋喃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欧盟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呋喃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欧盟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欧盟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呋喃酚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呋喃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2号
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2
水合肼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 厂商名称 | 税率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184% |
韩国 | KOC株式会社(KOC Co., Ltd.) | 28% |
其他韩国公司 | 184% | |
美国 | 所有美国公司 | 184% |
法国 | 法国ARKEMA公司(ARKEMA) | 68% |
其他法国公司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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