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长春市
-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5〕29号
- 【发布日期】2005-06-16
- 【生效日期】2005-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长春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长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长春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持续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六部委、省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突出重点,严肃法纪的原则。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追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坚持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整治目标和重点
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5%以上,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今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重点解决以下六方面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要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居民区油烟及噪声污染等问题。及时清理城市居民区楼内开办的歌厅、酒吧、餐饮娱乐、配货站、铝合金机械加工、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产生噪声及油烟污染的经营场所。继续对高速公路以内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小铸造、小锻造进行集中整顿;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烟尘严重超标的锅炉及除尘器进行限期治理;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锅炉实行集中并网供热。对尚未建油烟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娱乐经营场所,一律进行整顿或取缔。
(二)解决重点流域违法排污问题。对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流域内,在前两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受到查处但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除责令其停产治理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所有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对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挂牌督办;对管网不配套的,要在2005年7月底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要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滤液进行有效处理,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
(三)解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问题。重点是钢铁、糠醛、电解铝、水泥、炼焦、铁合金、造纸、食品加工等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矿山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违规建设问题。对近年来的建设项目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限期验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解决重点行业污染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问题。对糠醛、水泥、钢铁、造纸、电解铝、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未达标的要限期治理,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一律关停。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到期不达标的一律停产。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解决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污染、二次供水污染问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业治理。对违法在保护区内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治理二次供水污染,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六)坚决纠正各级政府制定的违反国家环保规律法规的“土政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限制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等违反国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要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实施上下和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项目清理、“土政策”清理、自然保护区违法案件等专项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查处大案要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要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对于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得到解决的,不接受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查到底,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四)实行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一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12369”环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搞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于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包庇违法行为或隐瞒违法事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遏制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形成社会和群众共同监督的风气;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定期通报信息。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五前将每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与结案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部门职责分工
在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导,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媒体上曝光。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为群众营造安静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城市执法局负责清理居民区内开设的机械铝合金加工、配货站、以及建筑施工等噪声扰民的经营场所及露天烧烤,负责对各种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产生扬尘。
法制办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务局负责对废品回收站、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
房地局负责加强小区物业管理,防止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应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规采取停电、停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初-6月中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中提出的整治范围及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第一批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10月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实施集中整治。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本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政策”清理情况及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10月31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成立长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祝业精 市 长
副组长:王学战 市政府副市长
吴德金 市政府市长助理
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俊先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瑞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长洪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张意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戈保权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学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忠宝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显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刘大平 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唐若迪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亚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铁力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 峰 市牧业局副局长
刘东伟 市房地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
主 任:张俊先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主任:张 伟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海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德正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李洪峰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委派一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27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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