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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5]13号
  • 【发布日期】2005-07-03
  • 【生效日期】2005-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对外开放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优势、特色、基础、动力和支撑,有效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省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我省利用外资的总体要求

(一)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实施“突出对台,深化港澳,加强东南亚,拓展欧美日”的招商引资战略,以加强投资环境建设为支撑,以开发区为载体,以重大经贸活动为平台,以引进龙头项目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促进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为着力点,实现利用外资持续稳步发展。在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更加注重引进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外资企业对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引进出口型外商投资项目,努力实现利用外资总量稳步增长,领域不断拓宽,结构不断优化,后劲不断增强,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更加突显。

二、突出重点,促进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利用外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围绕《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把利用外资与培育产业集群有机地结合起来,发展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一批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发布和更新《福建省外商投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从产业链和产业配套上推出一批招商项目。外经贸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集群利用外资项目招商、推介和服务,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外资龙头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加强跟踪服务,突破区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形成合力加以推进。

(三)拓展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抓住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的机遇,加快商贸、物流、金融、旅游等领域利用外资步伐,引进外资设立会计、审计、经纪、鉴证、评估等中介机构,重点加大教育、卫生领域的对外开放,引进和兴建一批有较大规模、较高层次的教育、卫生领域利用外资项目。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国家和我省在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面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汇编,加强服务和政策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建立行业动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四)鼓励外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鼓励和支持外资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城镇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出一批社会发展需要、对外商有吸引力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权对外招商。鼓励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向外商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五)积极主动承接国际产业高端转移。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把握国际制造业高端转移的趋势,着力引进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的制造业工序,积极做好跨国公司服务外包、区域总部和采购中心的引进工作。省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外商在我省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政策,力争有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区域性研发中心。积极鼓励外商投资的研发中心承担、参与我省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领导挂钩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企业增资扩股。大力扶持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促其做大做强。争取每年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额达到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35%以上。

(七)推动国有、民营企业加快利用外资步伐。鼓励外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着力推动国有企业主动、规范承接境外优势企业的跨国并购。省国资委和福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设区市,要研究推出一批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项目,力争在3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主动接纳外资的参股、控股和并购,实现“以民引外”新突破。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对外招商,充分利用全省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大力推介民营企业招商项目。有关部门要对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民营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积极争取在境外上市融资。

三、发挥优势,加大利用台资力度

(八)加强闽台产业合作。充分发挥我省对台独特的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等“五缘”优势,实现闽台经贸、旅游、农业等领域合作的新突破。认真研究台湾新一轮产业转移和骨干企业外移动态,以引进龙头项目、培育产业链为重点,主动接纳台湾电子信息、机械、石化等产业的转移,鼓励台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产业配套和产业集群的发展,重点引进台资发展IT产业、光电产业,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机械装备产业要充分发挥我省的开放和港口优势,吸引台资重点发展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电气机械制造业,重点开发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输变电设备、船舶修造、电机制造等主导产品,加快形成一批骨干企业集团和名牌产品。石油化工产业要充分发挥我省岸线优势,吸收台资重点发展临海重化工业,引导台商投资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主导产品。大力吸收台湾农业资金,引进台湾农业先进技术、设备、优良品种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抓住两岸经贸发展的有利时机,推进闽台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使我省成为台湾农产品输入大陆的重要集散地。大力吸引台商投资我省港口建设,加强闽台物流业合作,提升我省国际货物中转的能力和水平。

(九)用好用足对台经贸政策。加快对台招商载体建设,构建和拓展闽台经贸合作平台,在办好现有台商投资区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现有台商投资区扩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台商投资区,引导重大台资项目向台商投资区和各类开发区聚集。加快出口加工区建设,引导加工贸易类台资企业落户区内。争取把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扩大到全省,加快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精心规划,完善政策,尽快形成闽台合作推进、山海一体联动、全省均衡发展的现代化的农业发展体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对台经贸政策,在重大项目审批上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十)切实做好对台招商工作。各级外经贸部门和商、协会要加快建立与台湾有关商会、中介机构等的交流、沟通渠道,密切关注台湾百大企业的投资动向,重视做好重点台商的联络工作,精心组织赴台开展招商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我省台协会的作用,密切与岛内的行业公会、商会联系,积极吸引更多的台商来闽投资;进一步加强与省外各地台协会的联系,主动赴省外台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区招商,积极争取省外台资企业来闽投资创业。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闽台两地产业分工,有针对性地生成、编制一批项目,推出对台开展招商。

四、密切联系,积极利用港澳侨资

(十一)深化闽港澳经贸合作。围绕加快搭建“闽港合作八大平台”和推进“闽澳四项合作”,各牵头单位和各设区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突出项目带动,精心策划推出一批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项目作为合作的突破口,加强对港澳招商,注重推动非闽籍港澳知名企业家和驻港跨国公司来闽投资。充分利用CEPA商机,加大力度吸引港澳资金来闽投资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CEPA商贸中心”、“CEPA商贸一条街”等商业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港澳居民注册个体工商户。

(十二)更好地发挥海外华侨华人作用。各级侨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理解侨心、凝聚侨力”工程,特别是要做好新生代以及新华侨华人的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积极引进侨资。各设区市要努力扩大海外联系面,以华人华侨集中的东南亚等地区为重点,充分利用闽商和华商网络,从经济、文化交流入手,建立长效互动机制,加强联络沟通,大力推动海外侨胞来闽投资。

五、加快发展,推动开发区成为利用外资重要载体

(十三)着力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产业规划引导,鼓励关联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改革管理体制,探索由一个管委会统筹管理多个园区的新体制,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支持开发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开发区跨区域建立产业配套基地,实现互惠互利、联动发展。鼓励沿海开发区与山区开发区结对子,促进项目对接、经济技术合作、信息沟通和人才交流。创新开发区的运作机制,区内服务配套领域要逐步放开,走市场化经营的路子。

(十四)支持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扩大区域面积或异地扩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出口加工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对土地利用率高、发展良好的开发区允许其适量储备部分土地,农用地转用按批次报批,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可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继续支持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实行开发区奖励补助,重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推动开发区之间项目整合迁移补助、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对发展实绩突出的开发区的奖励。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重点开发区建设。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开发区更快发展。

六、创新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十五)创新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由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不断拓宽项目源,建立动态管理的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省和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突出抓好产业链项目的开发,推出一批产业链龙头项目、一批配套项目、一批增资扩产项目和一批技术改造项目。

(十六)创新招商项目推介机制。采取投资环境宣传推介与具体招商项目洽谈相结合、大型经贸团组出访与小分队出访相结合、综合性团队招商与专业队伍招商相结合、推介重大招商项目与洽谈中小项目相结合等招商方式,提高招商引资实效。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实施,特别要亲自推动对台港澳和东南亚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赴境外招商必须任务明确,准备充分,人员精干。对开展招商活动和洽谈项目的相关人员,其出访人数、次数和时间予以适当放宽。对确需经常赴港澳招商引资的相关人员,从宽审批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招商引资,要更加注重行业商(协)会的作用。要以推动建立IT行业协会、轻纺行业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为突破口,加快组建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委托境外有影响的商(协)会和人士开展项目推介,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探索在境外设立招商工作机构。

(十七)加强招商平台建设。要精心策划,创新机制,搞好服务,提升水平,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暨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和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暨厦门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各设区市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场有特色、有实效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开展网上招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福建国际投资促进网”,加快与国际著名商业网站链接,广泛推介我省的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

(十八)创新项目跟踪落实和服务机制。省和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做好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前的跟踪服务工作,省、市、县三级联动,从项目的初次洽谈开始,就进入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外资项目跟踪编码管理系统,建立动态监测体系,掌握外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为扩大利用外资提供决策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重大外资项目,责任到人,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为重大外资项目报批、落地、建设、投产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的优质服务。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外资工作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支持外资工作的财政促进体系,把外资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省财政每年统筹适当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境外重点招商项目推介、境外重大招商活动,奖励对招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落实重大外资项目的联络、谈判、协调以及推动报批等前期工作经费。

七、优化服务,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二十)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在用地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证。设立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专项用地指标,由省国土部门统一调配,优先用于安排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对列入跟踪的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国土部门提前介入,对项目的选址和报批适时给予指导,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在用工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资源库,建立一批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为外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在用电方面,经贸部门要加强调度,科学安排,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予以保证。

(二十一)完善有利于创业的政务环境。充分利用“数字福建”的建设成果,大力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简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政务,实行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促进机关经办处(科)室和经办人员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检查,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破除部门、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加强外商投诉受理工作,在各市、县(区)设立外商投诉受理机构,对外公布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依法妥善解决外商投诉的有关事宜。健全投资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十二)营造舒适人居环境。福州、厦门、泉州等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快建设适合外商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外商子女就读的国际学校。其它设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面向外商的医疗服务区,完善适合外商子女的教育体系。简化手续,为外商出入境、居留、办理永久居留证提供便利。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力度,为外商来闽投资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人居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形成全社会诚信守约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完善和健全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协调和服务职能,及时汇总各地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全省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及时提请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各设区市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各级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扎实有效地推动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主动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

(二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各设区市和重点利用外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专门机构,并在人员、经费上予以重点保证。鼓励各地成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招商引资机构。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加大对现有招商人员培训力度,重视引进专业人才,逐步建立一支既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又熟悉产业、了解政策、精通外语、善于谈判的高素质招商队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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