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发〔2005〕11号
- 【发布日期】2005-07-06
- 【生效日期】2005-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鄂发〔2005〕11号 2005年7月6日)
为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活力,解决当前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县域经济稳定快速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在第一批20个扩权县(市)的基础上,增加郧县、公安县、洪湖市、松滋市、枝江市、宜城市、云梦县、安陆市、黄梅县、团风县、通城县和利川市为第二批扩权县(市)。第二批扩权县(市)与第一批扩权县(市)享有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跨区域事务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项以外,由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县(市、区)直接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州)备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直达县(市、区),抄送市(州)。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州)审批或由市(州)管理的,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备案;须经市(州)审核、报省审批(审核)的,改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报市(州)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执行。
二、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要保留适当的县域经营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到县域拓展业务,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探索服务县域经济的新方式,增加贷款规模,积极处理县域不良贷款。规范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评估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各金融机构对优质信用地区要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优先调剂信贷资金,增加信用贷款总量。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允许开办可变现库存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允许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办理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允许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
加快建立适合县域经济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体系,整合各部门有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将分散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到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贷征信业监管,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比照对第一批扩权县(市)的做法,2005年给第二批扩权县(市)和现代化建设试点县(市)借款5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县(市、区)今后逐步给予同等待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建立民营担保企业,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担保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其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进一步强化人才、科技支持
坚持和完善科技副职选派制度,建立大中城市教育、卫生、农业等部门人才轮换下派制度,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到县域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其合法收入给予保护。国家公务员和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辞职到县域企业工作或创业的,可发给本人5―8年的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在5―8年内付清。
在县域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常规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对特殊需要和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按规定实行特别评审。有计划地组织县域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培训进修,各级财政对县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依托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职业培训学校,根据企业用工需要,组织对新录用的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适当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岗前培训经费,采取培训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给予一定补贴的办法进行资助。
加强先进实用技术推介,鼓励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进行科技项目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县域中小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
四、努力保障电力供应
加快电力代管县的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由省电力公司和代管县按平等、自愿的原则,尽快协商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理顺代管县的电力体制,推进同网同价政策的实施。
加大县域电力基础设施投资,主要加强县域电网(特别是贫困山区的电网)与主网的联络,增强县域电网的支撑力度,重点解决电网供电卡口、与主网联系薄弱、支撑力度不强等问题,提高供电可靠性。
五、依法合理使用土地
县域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足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净增耕地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通过复垦建设用地置换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和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县域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工业园区建设。使用通过置换和折抵取得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并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程序。
工业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不能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以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产业集群项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征用手续。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六、大力支持产业集群建设
省直相关部门要制定扶持县域产业集群发展的具体办法,健全和完善县域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域产业集群建设的规划指导和论证工作。各级技术改造资金、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标准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应加大扶持产业集群建设力度。各地要优先完善城镇产业集群周围的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产业集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产业集群所在地人民政府,专项用于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补偿安置。
七、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实行重点县(市、区)利用外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县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培育一批招商引资重点县(市、区)、利用外资重点县(市、区)和外贸出口重点县(市、区),对利用外资和外贸出口双过千万美元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县(市、区)参加全省性重大招商引资、展览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对展位费给予补贴。在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部外贸促进资金时向县域倾斜。省财政在核定出口退税基数时,对贫困县(市)给予一定的照顾。
八、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适当降低贫困县(市)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限制性条件和地方配套资金门槛,对骨干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支持贫困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提高自身“造血”功能。抓紧组织编制通村公路五年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通村油路(水泥路)以奖代补的奖励标准,每公里补助10万元。加大对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要对贫困地区予以重点倾斜。
九、扶持农、林、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
各地要充分利用我省农、林、水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农、林、水产品加工业,培植农、林、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产业化。通过财政贴息,加大对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农林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能力。每年选择部分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帮助解决原料收购资金紧张的问题。积极引进和鼓励国外、省外大型农、林、水产品加工企业进入我省县(市、区)发展精深加工业、建设生产基地和科技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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