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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文〔2005〕34号
  • 【发布日期】2005-07-07
  • 【生效日期】2005-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办文〔2005〕34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减轻农民负担的成果,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农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项目

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当前全省涉农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项目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户口簿乱收费和交警乱罚款,计生部门办证乱收费、违规收取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办理结婚证乱收费和农民务工经商办证乱收费等六个方面。

二、涉农收费专项治理的方法与步骤

(一)堵住源头。省直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必须迅速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不符合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精神的,一律予以废止,并明令各级不得再继续收费;确需收费、且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项目,要在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减负办、省税改办审核。废止和审核后予以认可的项目由省减负办、省税改办在8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从今年起,省及省以下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标准。

(二)强化措施。省直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必须就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拿出明确的整治意见,在7月25日前报省委、省政府,并下发全系统执行。整治意见包括整治内容、重点、措施、时限和责任追究。

(三)完善制度。各涉农收费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登记制”,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开展检查。全省统一确定7月份为“自查自纠月”,8月份为“全面检查月”,9月份为“重点查处月”。在自查自纠阶段,省直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在全系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项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检查阶段,省直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办法,对本系统的涉农收费开展全面检查。这项工作要在8月底前结束。在重点查处阶段,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减负办、税改办、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等监管部门参加,组成若干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涉农收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凡拒不整改、顶风违纪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这项工作集中在9月份开展。

三、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和双向责任制。省直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涉农收费承担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涉农收费承担责任。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部门和地方“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从7月份起,省税改办、省减负办设立涉农收费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如果接到反映一个部门20次和一个县(市、区)5次涉农乱收费问题的举报,经查实的,对省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别实行“黄牌警告”,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坚决追究县、乡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纳入“笼子”管理。

涉农收费牵涉体制和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治理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为一役,必须坚持集中整治和常年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省税改办、省减负办要把涉农收费治理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力量,常抓不懈。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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