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1号
关于批准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请示》(东政发[2006]9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东海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感官特征。
一般为晶体状构造,可雕性和抛光性好。全透明或半透明,玻璃光泽,常见颜色有无色、茶色、紫色、绿色、黄色等。
(二)原料理化特征。
1. 摩氏硬度:7。
2. 密度:2.66克/立方厘米。
3. 折射率:1.544至1.5553。
4. 二氧化硅含量:大于99.99%,杂质含量总和小于20ppm,铝含量小于15 ppm。
(三)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
(1)玲珑剔透、油润透明、。
(2)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
(3)含少量气、液、固三相包体。
(4)水晶原石晶面和凹坑处常伴有棕黄、棕褐、绿色的含有细微的蛭石与绿泥石矿物组成的“燕子泥”。
2. 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分为三级。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苏省东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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