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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1号

关于批准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请示》(东政发[2006]9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江苏省东海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感官特征。

一般为晶体状构造,可雕性和抛光性好。全透明或半透明,玻璃光泽,常见颜色有无色、茶色、紫色、绿色、黄色等。

(二)原料理化特征。

1. 摩氏硬度:7。

2. 密度:2.66克/立方厘米。

3. 折射率:1.544至1.5553。

4. 二氧化硅含量:大于99.99%,杂质含量总和小于20ppm,铝含量小于15 ppm。

(三)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

(1)玲珑剔透、油润透明、。

(2)晶体较完整,面、棱、角清晰,晶面生长纹明显。

(3)含少量气、液、固三相包体。

(4)水晶原石晶面和凹坑处常伴有棕黄、棕褐、绿色的含有细微的蛭石与绿泥石矿物组成的“燕子泥”。

2. 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分为三级。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苏省东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东海水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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