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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5]68号
  • 【发布日期】2005-07-08
  • 【生效日期】2005-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复函

(2005年7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6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体育总局:

你们报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机构设置方案的请示》(粤府〔2005〕5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其组成。组委会主席由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担任,组委会执行主席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黄华华担任。

二、组委会内设机构由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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