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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核工业四零四厂山海关工业公司机械厂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5〕52号
  • 【发布日期】2005-07-13
  • 【生效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核工业四零四厂山海关工业公司机械厂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原核工业四零四厂山海关工业公司机械厂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5〕52号)




秦皇岛核风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名称变更报告》(公司办〔05〕01)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依据审查及检查结果,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同意将原核工业四零四厂山海关工业公司机械厂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秦皇岛核风设备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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