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质函[2005]570号
- 【发布日期】2005-07-15
- 【生效日期】200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十严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十严禁”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05]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严格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原则,现特重申评价工作“十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质检系统有关单位、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组成单位以及有关中介组织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名义,搞各种形式的宣传、赞助、排序、推荐等活动,禁止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接受申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到申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四、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在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期间,到申报企业考察、咨询、讲课。
五、严禁参与评价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外公开本人和其他评价人员的身份,不得以此身份为个人和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六、严禁与申报企业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评价公正性的人员参与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
七、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有关评价信息。
八、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九、严禁参与、庇护申报企业弄虚作假,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数据,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
“十严禁”适用于在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个人。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指名推委委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有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和名推委秘书处工作人员。评价期间指从中国名牌产品开始申报到评价结束。对于违反“十严禁”的单位,属质检系统的,按照质检总局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属名推委成员单位的,取消其名推委成员单位资格。对于违反“十严禁”的个人,取消名推委委员资格或评价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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