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5〕45号
- 【发布日期】2005-07-15
- 【生效日期】200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保持粮价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5〕8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夏粮收购,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收购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积极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夏粮收购,并为符合条件的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搞好服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改进和创新收购方式,充分发挥在仓储设施、收购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按照随行就市、优质优价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广泛掌握粮源,积极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增加企业效益,增强调控市场的物质基础。要带头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范粮食流通的政策,特别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继续发扬粮食系统的优良传统,积极向农民宣传粮食政策和当前市场粮价。在继续实行传统的预约收购、上门收购、流动收购、公开挂牌等收购方式的同时,积极开展订单履约收购、产业化龙头企业委托代购、储备粮轮换竞价收购、品种串换收购、增加调控能力的预期收购、行业协会自律收购等收购方式。大力开展诚信经营,与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关系,树立农企双赢的经营理念。
二、积极做好收购信贷资金供应工作。
农发行要对夏粮收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做好收购信贷资金的预测和调度,积极做好夏粮收购信贷资金的供应工作。对于收购新粮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按计划和政策规定保证资金供应。对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等自主经营、入市收购粮食的,农发行要按照相关贷款规定和市场粮价水平,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企业贷款资格的审核要因地制宜,并注意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相适应。如出现一个县区市范围内没有一家企业取得贷款资格的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由地方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指定资信和经营管理相对较好的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三、加强市场调控,努力保持粮价稳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和供需平衡。一是要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及时准确地向农民发布粮食市场价格信息。要参照省间价格、当地价格、品质差价和粮源流向掌握新粮收购价格,尤其要注意以惠农价格为导向,引导企业形成合理、稳定的价格预期,促进种粮农民增收,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企业不发生新的亏损。二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没有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储备;已建立地方储备,但尚未达到规模要求的市州,要利用夏粮收购的大好时机,充实地方储备。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要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大局,在夏粮收购期间要暂停储备粮的轮出。对已经轮出的要抓住新粮上市粮质好、粮源充足的有利时机,抓紧轮入,以调节市场供求,稳定市场粮价。三是要帮助和指导企业正确决策,在维护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积极开展快购快销、代购代储、以销促购。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为保证夏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工商、粮食、农发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甘肃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甘肃省粮食市场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加强粮食购销市场的监督检查。夏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组,深入企业和农户,检查指导收购工作。坚决制止故意压级压价、不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履行订单合同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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