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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市[2005]19号
  • 【发布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农业部定点市场工作开展10年来,全国已经有10批、420家市场被确定为农业部定点市场,这些市场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居于区域农产品流通的核心地位,涵盖了粮油、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和农资等主要品种,已成为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流通工作重要的信息采集点、工作联系点。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个别定点市场出现了建设滞后、功能退化、辐射和带动作用减弱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管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复查。

一、目的与依据

(一)复查的目的:通过复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对功能退化的市场予以清理摘牌,对符合要求的市场加强联系、支持和服务,发挥农业部定点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带动产销和提供市场优质服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主要政策依据: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字[1996] 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关于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市 [2002] 2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范围和内容

(一)复查范围:1995年以来确定的农业部定点市场。

(二)复查内容:依据《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检查市场经营管理情况,交易量变化情况,经营设施完善情况以及市场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方法与原则

此次复查委托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农业部审定。考虑到复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地要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方法,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准确掌握情况、严格把握标准,坚持市场自查、农业部门现场检查和组织社会调查相结合,专项复查与建立检查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与市场联系,努力为市场提供支持和服务。

具体评议原则是:(一)市场设立符合规划,能与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相衔接;(二)市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管理工作有力,运作模式规范,发展前景较好;(三)市场交易功能较强,规模较大;(四)市场辐射、营销促销、带动能力较强;(五)市场服务公益性较强,能及时向农业部信息中心报送交易信息,能主动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六)市场与农业部门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机制,能主动参加农业部门举办的会议、培训及相关交流活动,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业部门开展质量检测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和时间进度

此次复查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按要求进行。并于8月底前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工作组织情况、复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复查意见、对农业部开展定点市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填好“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意见表”(附后),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发展处。同时,对今年拟申请作为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单位的情况也一并进行核实,并在复查报告中单列注明。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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