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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5〕34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05〕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

为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免费发放课本、免杂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现制定我省2005年秋季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仍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

(二)资助标准

1.免费课本标准。我省免费课本(含省定地方课程课本)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课本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免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在“两免”资助范围内,对贫困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1元。

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涉及课本费和杂费的其他任何费用。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可逐步落实,2005年受资助面要达到贫困寄宿生的80%,2006年达到100%。

(三)资金负担

国家课程必设科目课本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定地方课程课本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免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人数的确定下达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两免”资助学生人数。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照在校学生数测算下达资助人数,各县据实确定资助学生人数,落实到学校,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对其他县(市、区)仍按春季资助范围下达资助学生人数,各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二)资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各市县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基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确定受助对象。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确定一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将以下几种类型优先作为资助对象: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贫困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贫困学生;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非农业户口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不能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范围。

(三)资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第二,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第三,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第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格式附后),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发放程序

按照“课前到书”的要求,所有课本由学校统一发放。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书费和杂费,不得先收后退,并在其课本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免杂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五)资金管理“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中央、省、市级财政负担资金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县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

免课本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免收书费学生数,按照免费课本结算标准,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县级新华书店。

免杂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算。结余资金要转下一学年继续用于“两免一补”,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年度的欠费。

三、实施步骤

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下达补助资金和资助人数(8月1日―8月19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政策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主要政策,制发通告,张贴到村组和学校。要根据本方案,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广泛听取学校、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意见,严格按照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方案。省、市下达各市、县资助学生名额和“两免”资金,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资助学生名额落实到学校。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8月20日―9月20日)。各学校按照操作方案和规定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将“两免一补”于9月20日前落实到受助学生。在实施过程中,省、市要派出督导检查组明查暗访,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9月21日―9月30日)。各市、县要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写出总结报告。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联席会议制度和办事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随时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明确责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免收课本费和杂费,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中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组织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处理到位。达到“一个确保”,即确保把“两免一补”工作办成“阳光工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落实到学生身上。

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到一些政策性问题和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我省“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对“两免一补”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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