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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51号
  • 【发布日期】2005-07-30
  • 【生效日期】2005-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

(津政办发〔2005〕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的要求,为鼓励在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设立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北方商埠为目标,以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为重心,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与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相适应的“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奖项设立

共设置突出贡献奖、优质服务奖、创新鼓励奖、创业鼓励奖四个奖项。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年度经营业绩突出,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纳税额排名前列的企业或单位。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企业或单位。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年度内形成国内著名品牌和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引进国际知名品牌落户天津;创办服务业新业态并填补我市空白;用新技术、新业态、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传统服务业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单位。

(四)创业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当年建成开业,规模较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税收和就业潜力大,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新举办企业或单位。

三、奖励标准

颁发“海河奖”奖牌,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创业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奖励申报批准程序

(一)每年2月开展评选上一年度“海河奖”活动。

(二)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或单位均可参加“海河奖”的评选。

(三)“海河奖”由各服务业企业或单位自愿申报。

(四)申报“海河奖”的企业或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请材料应按照所申报奖项规定的条件,详细说明本企业或单位上年度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参加评奖的优势和理由等。

(五)各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于3月10日之前报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服务业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七)评审委员会在3月中旬初召开会议,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审核,评选出拟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名单。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开会前5天,将申报企业或单位的申请材料,送交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凡被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参加评奖。

(九)评审委员会审查评选出年度“海河奖”各奖项拟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名单后,报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十)奖励企业或单位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份召开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年度表彰会,对获奖企业或单位进行表彰。

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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