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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 【发布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 ;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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