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
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初裁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3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现行版本中列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英文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产品种类:纸及纸板
产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抄造,或者表层以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其他层以其他浆种(如废纸浆)抄造、未经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纸板或纸箱的纸板。
产品规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标或特性:紧度(单位体积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数不小于2.60(kpa・m2/g),(横向)环压指数不小于7.5(N/m・m2/g),(横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瓦楞纸箱。
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饱和牛皮纸。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米德维实伟克公司(MeadWestvaco Corporation):24.9%
2、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16.0%
3、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22.2%
4、Georgia-Pacific Corporation:21.6%
5、美国国际纸业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21.6%
6、龙威纤维公司(Longview Fibre Company):21.6%
7、美国包装公司(Packing Corporation of America):21.6%
8、Inland Paperboard and Packaging Inc.: 65.2%
9、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65.2%
(二)泰国公司
1、帮助丰纸业有限公司(PANJAPOL PAPER INDUSTRY CO., LTD.):25.4%
2、宪成纸厂有限公司(HIANG SENG FIBRE CONTAINER CO., LTD):33.5%
3、泰坎纸业公司(Thai Cane Paper Public Company Limited)和泰国纸板工业有限公司(Siam Kraft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12.8%
4、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65.2%
(三)韩国公司
1、和承制纸株式会社(Hwaseung Paper co., Ltd):11.0%
2、新大洋制纸株式会社(Shindaeyang Paper Co., Ltd.):11.0%
3、朝日制纸株式会社(Choil Paper Mfg co., Ltd):11.0%
4、斗林制纸株式会社(Dreampatech Co., Ltd.):11.0%
5、亚细亚制纸株式会社(Asia Paper Mfg co., Ltd):11.0%
6、东日制纸株式会社(DONG IL PAPER MFG.CO.,LTD.):11.0%
7、月山制纸株式会社(Wolsan Co.,Ltd.):11.0%
8、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65.2%
(四)台湾地区公司
1、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YUEN FOONG YU PAPER MFG. CO., LTD.):7.2%
2、荣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Long Chen Paper Co., Ltd.):14.4%
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Cheng Loong Corporation): 12.6%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All Others) :65.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5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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