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66号
- 【发布日期】2005-08-03
- 【生效日期】2005-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66号 2005年8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和1/9。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深化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管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水价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节水型社会,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节水,努力建立节水型社会
(一)始终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我省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矛盾长期存在,在抓好南水北调工程,积极拓宽水资源渠道的同时,必须强化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形成浓厚的节水氛围。要通过调整用水结构,强制推行先进的节水技术,做到合理用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使用好有限的水资源。要尽快研究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明确水资源节约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二)以调整农业结构为根本措施,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抓好农业节水。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品种,减少水稻等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在适宜地区推广饲草种植,发展草食畜禽养殖。大力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节水高效农业综合配套技术,实现由工程节水向综合节水转变,由传统农业用水方式向现代农业科学高效用水方式转变。逐步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落实农业节水奖励政策,广泛推广各类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水灌溉。抓好旱作农业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旱作基本农田和集雨补灌工程,推广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技术、节水精播技术、设施菜水肥一体化等综合配套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推广养殖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技术。各级政府要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和旱作农业工程建设,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到2006年,全省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旱作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900万亩,在保障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用水的零增长。(三)以推进定额用水为重点,抓好工业节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要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对超定额取水的,实行超额累进、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促进企业不断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在年取水100万吨以上的高耗水企业中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挖掘节水潜力。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降低工业水耗。限制和压缩高耗水行业发展规模,把节约用水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建设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对工艺技术达不到省定取水定额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水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到2010年,力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8.5%,入统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25立方米以下。
(四)以改进和完善供水设施为重点,抓好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节水。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使用年限超过50年、旧城区严重老化及漏失严重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优化城市管网布局,确保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大部分设区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标准。改进和完善城市居民供水计量设施。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也可在水价调整中专列城市供水计量设施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居民供水计量设施改造。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凡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到2010年,普遍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大力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通过价格杠杆调节、财政投入等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用水器具改造。对新建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五)以点带面,抓好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今年全面启动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权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在现有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的基础上,争取每个市确定1到2个市级节水型社会试点,以点带面,推动节水型社会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资金,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调度、统一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实现各类水资源管理一体化。(七)统筹调控水资源。各地要按照“一保生活、二保工业和高效农业、三保生态环境”的原则,科学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外来水及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各类水源,实时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微咸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沿海地区工业要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冷却技术。到2010年,达到年利用非传统水资源30亿立方米。
(八)贯彻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认真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布局,切实做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确保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九)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财税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强制缺水地区和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
(十)严格限制自备井水的开采使用。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在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内,因生活用水确需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除此之外一律不再审批开凿新的自备井。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其他用户的自备井,要于2005年底前全部关停;对于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要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强化监控,并随着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十一)积极引入省外水。进一步理顺建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抓好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实现供水后,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大力推广再生水、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十二)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省政府颁发的《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政〔1997〕48号),继续加大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并保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倡导和鼓励社会化办水利,坚持走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道路,积极探索社会化水利融资渠道,努力扩大民营资本投资范围,从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全面的支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十三)改革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落实《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32号),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十四)深化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机制改革。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要求,加快事业转企业、企业改制工作,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改善水环境
(十五)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要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统筹考虑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扩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十六)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要按照“先排水管网、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原则,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在新城区建设时,必须分别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系。对现有城区,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十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建立地方政府投入、市场化运作、国家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大城市达到8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县城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十八)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设施,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
(十九)加快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开展登记和建档工作,建立论证制度、登记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开展重点区域的水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加大小流域治理力度,提高水系的自我修复能力。
(二十)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一切非法捕捞和旅游活动,取缔网箱养鱼,修复生态环境。
(二十一)加快水环境保护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在所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以及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界重点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对水污染负荷占全省80%的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排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通过加强企业排污监测,提高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效能,严控企业超标排污行为。
(二十二)实行水环境监测结果公布制度。在全省实施重点流域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公开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饮用水源地水质通报,让群众及时了解水体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二十三)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已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尽快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200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0.8元以上。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四、深化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二十四)价格杠杆是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重要调节手段,要继续加大水价改革力度。水价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二十五)理顺水资源费和城市供水价格比价关系。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的调整,要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同步进行,保持协调一致,到2006年底,其水平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二十六)逐步提高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不仅要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润,还要包括居民户表改造费用,居住区供水管网改造及其接收费用。调整的近、中期目标是:2005年全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平均每立方米达到3元左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2010年每立方米达到4.5元左右。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宾馆餐饮服务、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与居民生活用水1∶1.5∶1.5∶2∶3∶15的差价安排。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的近、中期目标是:2005年工业及自来水厂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05―0.10元,2010年供水价格每立方米达到0.80元左右。(二十七)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要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以农业用水计量收费为方向,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将农业用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农业用水乱收费等现象,努力减轻农民实际水费负担。(二十八)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源的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按城市供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要根据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二十九)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从2006年起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同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0年城市供水普遍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分三级,级差为1∶2∶10。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按人均月用水(下同)3立方米确定,第二、三级水量分别为5立方米和5立方米以上;工业及其他用水的第一级水量,按《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冀水资〔2002〕3号)确定,第二、三级水量分别为超出基本水量10%(含10%)和10%以上的水量。
(三十)强化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研究制定供水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供水企业成本不合理上涨,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十一)征收水资源费是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管理体制,完善征管和使用办法,加大征收力度。
(三十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水资源费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等工作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不准挪作他用。(三十三)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要继续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农村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选择适当时机开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对中央直属电厂,恢复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取水的科学计量工作,全面推动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实现水资源计量、收费和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做到足额征收,足额上解。对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收水费。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四)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加强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城市市长要对水价改革、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设计水价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水价改革顺利进行。要完善节约用水的各项政策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三十五)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水价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水费的减免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在推进整个价格改革中,要优先考虑水价改革,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在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前,要严格履行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十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行动。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水资源费管理政策,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支持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落实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创新,加强对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和水利工程的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抓好农业节水。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水环境保护,做好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执法监督工作。(三十七)做好宣传工作。水价改革是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必要措施,但要建立节水型社会,更重要的还在于全民节水意识的提高。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我省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水资源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正确理解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意义,引导群众积极支持水价改革,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介绍国家和省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对节约用水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事件要及时进行曝光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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