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萍乡市
- 【发布文号】萍府办字[2005]73号
- 【发布日期】2005-08-04
- 【生效日期】2005-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萍乡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在各级党政的重视下,通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中心血站的积极努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无偿献血量占医疗临床用血量的比例由2001年的9.22%提高到了2004年的71%,献血总人数累计达23063人。但献血比例离全国平均水平91%还有较大差距,市人大常委会对无偿献血工作也非常重视,于今年3月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执法大检查。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不足是县区、部门存在不平衡,农村无偿献血工作相对薄弱,宣传教育上还存在死角和盲点,市民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改进等等。为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现就进一步推动无偿献血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偿献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构建和谐平安萍乡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积极的无偿献血氛围。各县区和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宣传教育,积极弘扬“无偿献血、奉献爱心”的人道主义精神,从思想上、观念上提高公众对无偿献血的认识,树立“献血光荣”、“献血无损健康”的观念。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机关干部和农村群众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展览和宣传演出等多种方式,及时报道无偿献血的重要性、血液科普知识及无偿献血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事例,并在费用上予以适当减免,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公共意识和卫生意识,使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血液管理。要严格执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血液管理“三统一”规定,严禁各级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一经发现,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卫生局、市中心血站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现代输血知识的培训,努力使每个医务人员做到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严把血液质量关,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
四、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通力合作,深入社区、单位,广泛开展多种主题的无偿献血活动。发挥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与医务人员无偿献血的表率作用,带动市民由一次献血转向多次献血、由一次献血200毫升转向一次献血300或400毫升。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有效的动员和招募方式,力争在本市建立人员固定、定期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队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两支队伍。各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关爱自愿无偿献血者,培养和鼓励先进典型,对关心、支持和参与自愿无偿献血组织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五、加大投入,完善血液检测设备。鉴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防治形势越来越严峻,安全用血的风险不断增大,血液检测对技术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中心血站要多方筹措资金,尽快购置全自动血液检测仪等重要设备,切实提高血液检测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血安全。同时,要搞好无偿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的布点。无偿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能方便市民自愿无偿献血,市卫生局和市中心血站要继续巩固市新华书店、雅天大厦、金碧辉煌、秋收起义广场献血屋的献血成果,可视情增设献血屋,建设、规划、交警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各县区要对无偿献血屋的设置、无偿献血流动车的摆放提供便利、给予支持,并认真抓好无偿献血的宣传,积极组织群众参与无偿献血。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完成无偿献血指导性计划。无偿献血指导性计划是经市献血领导小组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的一项献血工作任务,也是提高献血比例,确保人民群众用血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把无偿献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协调各方,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无偿献血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献血领导机构,定期开展无偿献血工作,切实抓好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红十字会及采供血机构要依法参与、动员、组织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对无偿献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无偿献血工作领导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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