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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规字[2005]109号
  • 【发布日期】2005-08-08
  • 【生效日期】2005-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规字[2005]109号)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产权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前提。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次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由我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含)所投资的企业,均应按规定申办换发产权登记表证。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产权登记表证的换发工作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原产权登记表证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该项工作由部(规划财务司)统一组织。

四、为使各单位主管企业产权登记的相关人员尽快树立产权观念,增强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切实掌握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保证产权登记表证换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定于八月下旬对各单位主管企业产权登记的相关人员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软件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所属企业名单、企业级次及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部(规划财务司)。

五、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杜星 张浩
联系电话:65198468 65198673
联系传真:65198920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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