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37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浙政发〔2005〕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省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国务院的重大事项,提交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省政府规章;
(四)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审议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八)省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省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省长同意。
第八条 由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落实到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方案一般是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省长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必要时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要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 省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的省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才可举行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省长主持。会议先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介绍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策。省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省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省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省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规章和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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