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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21号
  • 【发布日期】2009-05-15
  • 【生效日期】2009-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调配力量,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整顿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决完成好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整顿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要着重完成好省整顿方案确定的7大任务和其他重点难点的整顿工作。同时,要着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把食品安全整顿与规范、监管及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起来,建立覆盖生产、销售和消费各环节的综合监管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组织相关培训与教育,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顿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知识、正面典型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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