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340号
  • 【发布日期】2005-08-17
  • 【生效日期】2005-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月30日),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试点工作自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