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5号
- 【发布日期】2005-08-17
- 【生效日期】2005-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吉政发〔2005〕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制定的《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吉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快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有效缓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提出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以来,我国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淡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十一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必须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建设节约型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
二、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吉林省节能规划》。实施一批对产业升级和资源节约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突出抓好一汽集团、通化钢铁、吉林油田、吉林化工等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供热商品化步伐,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逐步实行分户供热和供热计量化,用多少热花多少钱。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太阳能和浅地层低温热源供热制冷技术。科学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示范秸秆固化燃料的生产和使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要认真研究提出《吉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全力抓好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和辽源市等四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试点工作。探索、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出台《吉林省节约用水奖评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节约用水激励机制。研究提出省内主要江河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充分发挥吉林省《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作用。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办法。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的研发和认证,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验收和推广力度,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继续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搞好雨水积蓄利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节水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发展旱作农业。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严格执行地下水开采审核、审批制度。防治水污染,缓解水质性缺水。强化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好水资源。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减少损失浪费,提高原材料利用率。鼓励生产高强度和耐腐蚀金属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严格贯彻执行禁止过度包装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木材、木制品加工业积极研发、推广木材节约和木材替代技术。
(四)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坚持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按照定额和控制指标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水平。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土地复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黑土地快速退化的问题。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统筹安排农业、非农建设及生态用地。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坚决禁止毁田烧砖,严格禁止城市使用实心粘土砖,长春市、吉林市和其他地级市分别于今年、2007年和2008年底实现“禁实”,县级市在2010年底实现“禁实”;从现在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严格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地级市和所有县(市)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为重点,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还田、秸杆气化、秸秆压块、秸秆发电等技术,普及秸杆养畜、过腹还田,节约粮食,降低养殖成本。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鼓励农膜回收利用。进一步完善油页岩加工的工艺技术,拉长产业链,使油页岩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利用生物技术改造农、畜产品加工技术,重点搞好玉米、猪、牛、鸡、鹅的深度加工,丰富玉米深加工和畜禽产品深加工的品种数量。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调整中,全面融入循环经济的理念。通过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建设一批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型城市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及再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按循环经济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筛选一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和资金支持。
(七)深入搞好清洁生产。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经委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环保部门以刚性的定期检查,督促非达标企业认真搞好企业的清洁生产;省经委协调、引导非达标企业自我开展技术改造和装备改造,或与技术输出单位签订清洁生产工艺改造合同。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编制。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企业和全社会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省政府成立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协调机构,主管副省长为协调机构负责人,省发改委作为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委、农委、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质监局、广电局、环保局、林业厅、法制办以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好本系统的资源节约工作。各地、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各人民团体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节约自律。各级政府要抓好规划编制和宏观指导,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吉林省节能规划》、《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在调查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筛选一批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节约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家争取支持。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吉林省节水规划》。
(二)健全法规体系,加大执法检查。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资源节约法规的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的相关法规和条例。省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资源节约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规范市场秩序,查处不符合规定的用能、用水产品和器具的生产和销售,查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单位,依法推动资源节约工作。
(三)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住机遇,适时决策,全面调整工农业和居民用水价格。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供应,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四)强化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统计局、建设厅、水利厅、农委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的能源消耗定额、限额和节能、节水标准。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产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制定支持资源节约的地方财税政策。进一步强化省节能监察中心和节约用水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开展对全社会节能、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耗能、耗水大户和重点行业的耗能、耗水指标。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节约资源管理和公共设施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要把资源节约等工作任务作为重要考核目标内容,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者的考核范围。
(五)积极谋划项目,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加大对资源节约项目的投入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动员启发社会各界对资源节约项目的需求,认真筛选、编报资源节约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同时,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融资等各个环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资源节约投资项目尽快建设。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引导和帮助那些高能耗、高物耗、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依靠科技创新,搞好各项节约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不断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使传统工业尽快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现代工业。要增加科研投入、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增加重点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对重点领域制定节约和环境友好指标,设置一些新的技术标准,发挥科学技术在节能降耗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抓好政府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各级政府在认真做好机关节约工作的同时,更要抓好全社会的节约工作。
(八)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鼓励全社会创建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机构、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发挥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经验和典型。支持机械、冶金、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食品等重点行业,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绿色再制造等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
(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国家有关资源节约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活动。各种媒体应广泛进行社会公益宣传,号召将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教育部门要将资源节约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范围和技术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资源节约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资源节约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教育厅、科技厅、经委、统计局、广电局、环保局和省总工会、团省委等单位开展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省建设厅组织开展好每年的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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