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长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9
- 【生效日期】2005-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1.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年检和工资使用手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岗位报告》。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就业服务部门报告当年岗位设置及当期使用情况;每季15日前,报告岗位设置及当期使用、变动情况。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提前10日向就业服务部门报告,以便就业服务部门为其提供求职信息、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2.用人单位需要招用劳动者时,应向就业服务部门及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发布单位基本情况,招工岗位、数量、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信息,不得随处张贴、发布用工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发布招工信息,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发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招,到职业介绍机构现场招聘,通过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招聘等途径招用人员。
3.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4.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到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许可后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的人员,应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需持有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应自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试用期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等有关规定。
7.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8.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不得性别歧视,招用童工或身份证件不齐全的人员。
二、规范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备案的管理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其它失业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应在其终止学业后6个月内持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毕(结)业证书,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2.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3.其它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
4.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暂住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办理《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二)就业登记
1.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持本人《失业就业登录证》、《职工录用表》(有职业技能准入要求的岗位、工种须持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
2.本市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持本人《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职工录用表》(有职业技能准入要求的岗位、工种须持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
3.从事自谋职业及非正规就业、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并取得 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应持本人《失业就业登录证》、灵活就业的 相关手续到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办 理《灵活就业证明》。
(三)录用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需在30日内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1.录用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录用备案,须持《职 工录用表》、《录用职工备案名册》(一式四份)和被录用人员的 《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报送工商注册同级就业服务部 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
2.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和外来人员办理录用备案,须持 《职工录用表》、《外来人员录用职工备案名册》(一式四份)和被 录用人员的《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报送工 商注册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
用人单位招工后30日内,将《录用职工备案名册》和《职工录 用表》等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送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就业服 务部门备案确认,留档备查。经就业服务部门确认后的《职工录 用表》由录用单位保管,存入员工本人档案口《录用职工备案名 册》一份由就业服务部门保留存档;一份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社会保险手续;一份由用人单位凭此名册办理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工资手册、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一份由用人单位交税务部门核 定税前成本。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次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5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原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情况、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情况。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7日内形成反馈意见,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批量裁员。用人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拖欠劳动者工资、福利费不能协商一致的;
2.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不能协商一致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他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要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接转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员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就业服务部门审核,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认定事实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本人要求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后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作为股金或其他资产冲抵。
四、强化就业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辖区内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要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就业服务,健全分类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辖区内的失业就业状况。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的指导,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各类求职者开展经常性的就业服务活动,及时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证明》等手续,加强对各类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及时统计上报辖区内的失业、就业状况。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指导。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到各类人员资源清、事业就业状况清。
五、加大执法检查粒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工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劳动用工的执法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私招滥雇、不按规定进行空岗报告、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按规定程序接触、终止劳动合同等性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劳动者在签定、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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