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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57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5〕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1期第1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省政府已成立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也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此次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工作安排,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认真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内容和普查方案组织实施。要选调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会计或统计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并搞好培训。要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大力搞好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宣传此次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普查对象的疑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参与和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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