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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辐照监督管国内公路运输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8〕55号
  • 【发布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辐照监督管国内公路运输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辐照监督管国内公路运输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8〕55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呈审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辐照监督管国内公路运输安全分析报告的函》(原安函〔2008〕391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的6根辐照监督管(4根辐照监督管和2根备用辐照监督管)将分2次(每次运输3个货包,每个货包装载1根辐照监督管)从石家庄机场运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在检查和修复后返回石家庄机场。本次运输的单根辐照监督管源项约为5.4×1012Bq,属于A型货包,运输指数是0.4。本次运输活动辐射源项较小,道路状况较好,运输方案合理,辐射防护、安全保卫及应急措施可行。

二、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次运输对环境的辐射影响较小。

三、同意你院本次申请的运输活动,请你院严格按照公安部公治〔2008〕145号批文的要求实施运输。

四、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运输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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