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74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2005年经营性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2005年经营性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2005年经营性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和《天津市2005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2005年经营性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为了实现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全市统一管理,指导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搞好土地经营,增强政府利用土地储备调控市场的能力,保证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规定,按照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要求,制定2005年经营性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一、计划制定的依据
(一)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二)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天津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天津市2005年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天津市2005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计划制定的原则
(一)结合2005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对拟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的土地超前实施整理。
(二)以土地市场供应需求为导向,优先安排供应重点地块,在数量和结构上保证2005年土地供应的需要。
(三)盘活土地存量、控制增量,支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盘活资产;继续进行市区危旧房屋拆迁改造;鼓励各区县挖潜存量土地。
三、计划主要指标
全市经营性土地计划整理储备总量为2528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为1200公顷,其余各区县为1328公顷。
(一)中心城区整理储备计划指标。
2005年继续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储备,新签土地整理储备协议850公顷,并加快2004年已签协议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度,全年完成整理储备土地1200公顷,提供可上市土地900公顷。
(二)其余各区县整理储备计划指标。
其余各区县2005年计划整理储备土地总量1328公顷,由各区县在市土地整理中心指导下开展整理储备工作。
四、关于计划实施的几点要求
(一)加快办理已签协议农用地的报批手续,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时要向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倾斜,确保至少400公顷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于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储备;规划四环内整理储备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直接下达至市土地整理中心。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整理资金周转。一是加快土地整理储备资金周转速度,对市场确有需求、条件较成熟的地块优先安排整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二是落实《关于〈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04〕31号),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及时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理储备财务成本;三是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储备,加快整理储备速度。
(三)对成片可开发的土地实施规划控制,保证政府土地整理储备地块来源。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预留用地的规划控制,尤其是环外毗邻外环线的地区,为保证全市统一规划的实施、遏制滥占滥批,外环线外侧10公里范围由市政府实施规划控制,今后该范围内土地全部统一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直接整理储备,严禁各区自行出让招商。
(四)丰富整理储备工作策略,扩大整理储备工作范围。对大型企业集团等单位在市区的闲置厂区用地,可以将企业急于盘活变现的土地和搬迁困难的土地“打捆”解决;对“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整村搬迁、整体安置的办法,加快整理进度;要通过积极支持各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招商引资,促进各区居民用地拆迁工作的进度。
(五)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整理储备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各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全市土地整理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和作用。随着国土资源系统垂直管理体制的实行,逐步理顺市土地整理中心与其他整理储备机构之间的业务领导关系,加强对这些机构在土地整理程序、土地整理价格等方面的指导,推动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附件:2005年整理储备计划主要指标表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天津市2005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实现市政府对全市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调控土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制定2005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等文件;
(二)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三)天津市2005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天津市2005年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天津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
(四)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和2005年土地市场的基本发展形势。
二、计划制定的原则
(一)大力调整和改善土地供应结构,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用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给,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实行经营性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和地块控制相结合,在控制年度供地总量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减轻经济增长给土地需求带来的压力。
(三)保证房地产新开工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三、计划主要指标
2005年全市经营性土地计划供应总量为1986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为800公顷,其余区县(包括开发区、保税区)为1186公顷(见附件1)。
(一)中心城区土地供应计划主要指标。
中心城区2005年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为800公顷,其中居住用地为700公顷,公建用地为100公顷(见附件2)。
(二)其余各区县土地供应计划主要指标。
2005年区县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为1186公顷,与2004年基本持平(不包括外环线外10公里范围内的土地)(见附件3)。
四、关于计划实施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按计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土地供应计划下达后,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实施计划,将土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上报区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供应。中心城区及外环线外10公里范围内土地的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落实,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县要根据土地市场需求,科学决定土地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避免房地产、土地价格的非理性上涨。
(二)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应优先实施一些周围基础设施完善、区位较好、土地升值空间基本饱和的旧区改造项目用地的供应,减轻整理储备资金压力;对地铁沿线、市郊或临近外环等土地升值潜力较大的地块,应待时机成熟再推向市场,避免土地增值收益流失。在我市一些主要的地段,可适当安排供应一些规模较大的地块,吸引一些国内外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开发,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提升我市城市建设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抓紧研究制订天津市区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和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等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实现区县经营性项目集中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协议出让项目也集中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登记编号,以切实加强对区县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各区县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分析研究,落实土地市场统计数据月报制度,对各类、各区域的土地成交价格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全面、及时掌握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各类地价的最新变动情况,对土地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预控。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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