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 【发布日期】2005-08-30
- 【生效日期】2005-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稳员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对企业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报告制度,凡是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应当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先行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操作,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不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凡分流富余人员超过原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基础上制定工作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改组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指导、监督改制企业做好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实施工作,对于涉及分流职工人数较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与本辖区内的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加强联系,及时进行政策指导,主动服务,并在2005年11月1日前将全年区、县属国有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将辖区内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情况及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措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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