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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
  • 【发布日期】2008-08-22
  • 【生效日期】2008-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材料。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应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并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五)银行授信额度在2000万美元以上;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联合年检合格。

(七)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125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三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银行信用和授信额度材料。

2、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3、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原件;

4、2008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无法从海关获得或核查进口数据的自营进口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资金支付证明、服务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2009年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负责受理各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各省级进口管理机构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8年10月1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的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10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将通过海关、环保、税务、外汇、工商等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根据商会的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8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并下达分配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09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

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09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在9月底以前,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增加该企业上交部分25%的分配允许量,其所上交允许量由商务部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的企业,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审核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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