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76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05〕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进一步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担负起全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职责,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建立南京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重要职责。同时,明确了发改、工商、质监、卫生、物价、财政等综合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政府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使我市粮食市场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蒋裕德 市政府副市长
汪振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和宁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朱晓煜 市发展与改委员会副主任
朱新华 市粮食局副局长
施靖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助理巡视员
杜 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
黄义龙 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
王秀洲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东宝 市财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朱新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2、通报、交流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
3、研究、探讨、解决粮食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大情况和问题;
4、沟通、交流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5、在各自分工基础上,需要配合或联合行动的工作事项;
6、落实市政府其它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事项。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原则上每年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相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实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机制。(各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全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各部门专项检查和各相关部门联合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每次检查活动计划、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部门进行粮油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由成员单位联合参加的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2次。涉及粮食加工企业粮油质量等监督检查事项由质监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成品粮油销售环节的粮油质量和经营行为等监督检查事项由工商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油加工、销售等环节卫生监督检查事项由卫生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食收购环节监督检查事项由粮食局牵头,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涉及粮食经营价格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由物价局牵头,粮食等相关部门参加。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2004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和进出口等各个经营环节,都进行了规范。管理对象涉及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发改、粮食、工商、质检、卫生、价格、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与分工,据此,我市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市发改委: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粮食的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以及调整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牵头制订和下达地方储备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制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保障粮食安全。
市粮食局:全面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会同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结构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与监管;制订、完善、落实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和储备粮存储资格的准入许可;制定与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粮食产需调查和统计调查办法,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粮食市场供求与价格动态,为市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与决策服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监管地方储备粮各项补贴的使用和账物情况。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行政许可、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其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所需的费用,以及地方储备粮年度监管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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