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77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的规定》,现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的规定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对环境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美化市容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现对中心城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施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工程的范围
(一)具有收购整理土地资质的部门负责收购、整理已实施拆迁的地块。
(二)土地使用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三个月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行拆迁房屋后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地块。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绿化的实施
土地使用人按照建设标准可以自行出资组织实施临时绿化建设,并负责养护,也可委托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对不按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进场进行绿化,其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费用(包括利息)由该土地使用人承担。
三、临时绿化分级建设的标准
临时绿化参考建设标准,共分三级。以下列出的三级标准中包含绿化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养管费用。
(一)一级临时绿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6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地块):每平方米40至60元。工程内容包括:换种植土(适当做地形起伏),绿地围挡,甬路铺装,铺草皮卷,乔、灌、常绿植物栽植,安装座椅及上水设施。
(二)二级临时绿化(面积3万至10万平方米或6个月内不能开工的地块):每平方米30至40元。工程内容包括:换种植土,绿地围挡,铺草皮卷,绿化栽植,安装上水设施。
(三)三级临时绿化(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6个月内开工的地块):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可采用多种形式简易绿化达到美观、整洁,避免扬尘的效果。
四、临时绿化工作的组织及分工
(一)市建委牵头召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及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加强闲置空地临时绿化建设工作会议,对闲置空地进行调查、认定,及时下达施工计划。
(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提供有关的土地收购、整理情况。
(三)市市容委负责组织各区清除闲置空地实施绿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违章建筑物拆除、清理环境和临时停车场、市场的清除工作。
(四)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使用人进行临时绿化登记备案和签订绿地建设协议书,并负责组织绿化方案设计审查工作。监督绿化工程实施。临时绿化竣工后,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委托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养护管理的临时绿地,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临时绿化养护协议书。对土地使用人自管的临时绿地,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临时绿地的注销
在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土地使用人应持建设规划许可证到临时绿化登记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绿化注销手续。
开工手续齐全、并付清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建设工程费和养护费(含利息)后,经审核,由市和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地注销手续。
凡属应进行临时绿化范围的项目,开发建设时,没有取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临时绿化注销手续的,市建委不予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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