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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5〕74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5〕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省属企业(包括中央下划企业,下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政策和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将省属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逐步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各企业与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定。

企业公安机构移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企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一)已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二)由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省属企业所办社会职能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数量、移交人员和中小学校规模、资产状况及所需费用等。2005年12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并提出落实移交的具体措施。2006年启动移交工作,2006年12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分离企业办中小学,除各级地方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校体制改革和市场化改革探索多种分离办法。

1?企办学校规模较小、生源较少及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的可以自行撤消。企业负责对在职教职员工重新安置,在校学生由当地政府安排就近上学。

2?已实行企校分离或国有民营的中小学,如维持现有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不变,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内能自收自支,且有办学积极性的,按照管理和办学相分离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将学校资产、教职人员身份和学校资格等纳入地方教育序列管理。学校办学所需费用由学校自行解决,不足部分当地财政以教育费附加返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3?企办中小学在自愿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带资分离、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制,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改制和教学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企办中小学也要逐步创造条件,制定移交时间表。在此期间,其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继续做好学校和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教育质量不下滑,确保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学校的设施、土地及房屋,不得向学校摊派和收费。如存在以上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企业或学校采取除政府整体接收外的多种改革形式继续办学的,同级财政不承担学校办学经费和人员经费。当地政府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中小学发展。

二、省属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退休教师和2005年上半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省属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及中小学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由省财政以基数划转形式给予补助。对下划企业所办中小学的经费补助,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50%;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

保留的省属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时,三年过渡期内省财政负担25%、企业负担75%。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

中央下划的军工、煤炭等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过渡期内的经费从破产费用中列支,过渡期后有亏损补贴基数的,从中央划转的亏损补贴基数中解决;没有亏损补贴基数的从中央划转的军工、煤炭企业亏损补贴基数调剂解决。

(二)原则上按照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省级财政按相应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

(三)省属企业中小学教师和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纳入补助基数。

六、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商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在陕铁路系统社会职能移交,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市政府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在陕铁路系统社会职能移交,维护社会稳定。2005年底前,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将接收情况报省政府。

八、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顺利完成移交工作。为此,省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增补省国资委主任邱世杰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级有关部门抽调。各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接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接收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分别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九、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报批办法、有关程序和细则,由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办公室拟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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