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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5]149号
  • 【发布日期】2005-09-07
  • 【生效日期】2005-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通报

(建城[2005]1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现将全国城市污水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总体情况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近年来,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发展迅速,在水污染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到2004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708座,处理能力为4912万立方米/日,是2000年的两倍多。全年城市污水处理量162.8亿立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4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7%。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还有297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地级以上城市63个,包括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8个。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54个。

总体看,东部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较好,东北和西部地区建设相对缓慢。2004年,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为23.6%,全省28个设市城市中有22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为12%,全省13个城市中有9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一些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污水处理工程未能按“十五”计划建成。如:根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地区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要求,四川省的23个城市在“十五”期间要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截至2005年6月底,该省还有11个城市没有按计划建成;根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要求,河北省的24个城市在“十五”期间要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截至2005年6月底,该省还有16个城市没有按计划建成污水处理厂。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平均为65%,比2001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但是,一部分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没有充分发挥效益。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364个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中,仍有38个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30%(包括17个已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的城市)。其中,地级以上城市17个,包括2个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有6个。

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分析,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除了正在调试运行的以外,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城市对污水处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管理不力,致使有的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半年甚至近一年仍未运行,如湖南省湘潭市、临湘市等。二是一些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收费标准和征缴率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难以保障,如山西省汾阳市、古交市、朔州市,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阿尔山市、锡林浩特市等地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至今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污水处理费标准低而不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是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甚至难以运行,如福建省福清市、江西省井冈山市、安徽省亳州市。四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如吉林省四平市。另外,还有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偏大,过度超前,造成设施能力部分闲置不能充分发挥效益。

(三)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

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有475个城市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还有186个城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中,地级以上城市28个,其中5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2个,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22个。有的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开征率较低,如黑龙江省的31个城市中有21个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21个城市中有15个城市,尚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

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低、征缴率低的问题。全国约有1/4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不足0.3元/立方米(居民收费标准),如江西省9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其收费标准基本上都在0.3元/立方米以下,最低为0.10元/立方米;贵州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12个城市中,有11个收费标准在0.2―0.3元/立方米;山西省因亏损企业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居民长期拖欠水费,致使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仅为35%左右;河南、辽宁等地部分城市的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管理体制不顺,污水处理费漏收、拖欠严重。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和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现对下一步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各地要结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目标,加大投入,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近期,各地建设部门要以在建项目和完善部分收集率较低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为重点,科学安排工期,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加快建设,促使重点项目今年底前竣工投运,切实发挥效益。

还没有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及时纠正规模偏大、过于超前,追求“一步到位”以及只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不重视管网建设的倾向。各地要在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和污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加强对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要做到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的有机结合。管网建设要与城市道路、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调实施,并按照尽快、尽可能多地收集城市污水的总体要求,优化和调整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时序,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把污水收集并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项目,除需调整的以外,都应按照要求加快实施。缺水地区和城市,要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

(二)要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效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限期开征,尤其是重点流域区域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力争在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办法,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目前一些地区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营成本的,地方财政应安排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效益。

(三)加强政府监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单位的改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对有偷排偷放行为、服务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督。要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四)要抓紧做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动态管理信息的报送工作。重点流域、区域的城市和建制镇,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有关信息。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建设部城建司。建设部将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水处理收费情况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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