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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道路用沥青道路用标线涂料 和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厅体法字[2004]215号
  • 【发布日期】2004-06-03
  • 【生效日期】2004-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道路用沥青道路用标线涂料 和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道路用沥青道路用标线涂料
和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4]21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为规范重点交通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和市场行为,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用于公路建设用的产品和公路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交通部2004年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复函》(质检办监[2004]90号)精神,部决定于今年6月至12月对部分道路用沥青、道路用标线涂料、高速公路波型梁钢护栏和桥梁支座产品进行行业产品质量抽查。除桥梁支座产品的抽查工作与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一并进行外,现将其它3项产品开展质量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和承担抽查及检测的机构

1.抽查范围: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重点高等级公路和“安保工程”等主要路段。

2.承担抽查及检测的机构:

“道路用沥青”抽查检测由北京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原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承担。

“道路用标线涂料”抽查检测由北京交通工程第一检测中心(原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北京交通工程第二检测中心(原交通部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共同承担。

“高速公路波型梁钢护栏”抽查检测由北京交通工程第二检测中心承担。

二、抽查依据标准

1.道路用沥青:

⑴国家标准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⑵交通行业标准JTJ036―98《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⑶交通行业标准JTJ052―200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⑷国家标准GB/T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2.道路用标线涂料:

⑴交通行业标准JT/280―1995《路面标线涂料》;

⑵交通行业标准JT/T495―20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及判定》;

⑶国家标准GB/T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高速公路波型梁钢护栏:

⑴交通行业标准JT/T281―1995《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

⑵国家标准GB/T14437―1993《产品质量计术一次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⑶国家标准GB/T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⑷国家标准GB/T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三、抽查内容及抽检项目

见附表

四、抽查方式

听取施工单位对产品使用情况的汇报;检查产品是否有企业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的批产品检测报告及每批检测结果的处理情况和质量记录;现场随机抽样检测。

五、抽查组联系单位与人员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经济协调处(交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电话:010-65292614、65292615

传真:010-65292674

北京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李福普、陈景

电话:010-62079576、62079583

传真:010-62079576

北京交通工程第一检测中心 韩文元

电话:010-62017243、62079511

传真:010-60217616

北京交通工程第二检测中心 梁家林 王星

电话:010-62013238、62019588

传真:010-62019588

本次质量抽查工作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用一律由检测机构自理。产品抽样检测费用按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次行业质量抽查工作,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并于6月12日前将负责本次抽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人及电话报部体改法规司。

附件:交通部2004年度路用交通产品质量抽查检测项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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