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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5〕101号
  • 【发布日期】2005-09-10
  • 【生效日期】2005-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医疗困难。

二○○五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5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起用1至2年时间在部分县(市、区)(名单附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之后再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居民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试点县(市、区)及所在省辖市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医疗统筹基金。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和持有《特困职工证》职工(以下简称特困职工)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患大病的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三)积极探索救助模式。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建立多种行之有效的医疗救助模式。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先建立城市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保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按规定对门诊和大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较高的对象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制度,采用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方式,将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纳入医疗统筹范围。采用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方式,引导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参加医疗统筹。对参加居民医疗统筹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先享受统筹或保险医疗等待遇、再实施医疗救助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四)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标准起点不宜过高,上可封顶,对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医疗救助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幅度和救助水平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实行医疗统筹的地方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水平。试点县(市、区)要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原则上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医疗统筹地区的统筹支付费用,可由统筹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省成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指导机构,组织开展当地的试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会同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认真总结经验。省里选择南京市秦淮区、苏州市沧浪区、盐城市亭湖区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使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试点地区要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汇总报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试点县(市、区)名单(共36个)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溧水县;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北塘区、南长区、崇安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金坛市;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张家港市、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江都市;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盐城市亭湖区,东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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