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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5〕77号
  • 【发布日期】2005-09-13
  • 【生效日期】2005-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7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芜湖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0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芜湖市新芜区、镜湖区,设立新的芜湖市镜湖区。将原新芜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

二、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人民政府驻三华路。

三、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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