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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8〕11号
  • 【发布日期】2008-04-25
  • 【生效日期】2008-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哈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顾委”)是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的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哈尔滨市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条 市专顾委由市委、市政府聘请在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咨询研究能力的专家、学者以及少量域外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市专顾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和广泛联系各方面专家、学者,立足于哈尔滨市情进行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哈尔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受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及重要文件的制定,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五条 对需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论证。

第六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咨询建议。

第七条 积极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专顾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德高望重的老专家、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任。

第九条 市专顾委下设若干领域专家组。各专家组主要对市委、市政府在相关领域内的重要决策进行咨询研究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市专顾委的重要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各专家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例会内容由各组负责人根据咨询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专顾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市专顾委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专顾委委员由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或同行专家推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凡在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聘为市专顾委特邀委员。

第十四条 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增聘的专家,可在届中补聘。

第十五条 个别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提出辞聘或根据情况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视工作需要,市专顾委委员可列席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市专顾委开展的专项课题研究应列入计划,按科研项目管理,并视研究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市专顾委委员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进行调查研究时,可持“专家证”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或索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热情接待、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市专顾委委员参加评估论证时,项目提请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提供论证所需资料,并负责提供论证工作所需有关条件。

第二十条 市专顾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境内外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专顾委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工作,尽可能为其从事决策咨询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市专顾委从事咨询研究工作所需的调研费、课题费、咨询费、活动经费及外地委员和专家参加市专顾委咨询工作所需费用,由市专顾委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专顾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划拨。具体使用按照市专顾委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市专顾委委员所提建议或咨询报告为全市发展带来重大社会效益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对在咨询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专家组,由市专顾委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专顾委委员应积极参加市专顾委组织的咨询活动,对连续两年无故未参加咨询活动且未递交咨询建议的,可视为自动解除市专顾委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专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办发〔2003〕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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