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7〕181号
- 【发布日期】2007-09-17
- 【生效日期】2007-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莆政综〔2007〕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7]295号)精神,决定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标准。全市不分县、区统一按月人均增发69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标准相应减半发给。
五、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本次市、区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从省补助和市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仙游县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的资金由省补助和仙游县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仙游县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的,由市统筹的历年结余基金中调剂解决。
七、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待遇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2007年9月10日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2007年9月20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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