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安办函[2005]10号
  • 【发布日期】2005-09-16
  • 【生效日期】2005-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

(建安办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3月份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建办质[2005]23号文以来,各地积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现将汇总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印发你们,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安全生产和城乡防灾实效。

此外,尚有少数地区至今仍未明确建设领域个别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望此部份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防灾工作,尽快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