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5〕120号
- 【发布日期】2005-09-18
- 【生效日期】2005-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洪府厅发〔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请示》,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优化外贸出口环境,促进外贸出口增长,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管理健全、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财政分享的企业。
三、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外经贸委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复审和拨付,并会同市外经贸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鼓励外贸出口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出口南昌市地区生产的产品(以下简称地产品)进行奖励。当年未使用完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以企业上年度地产品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地产品出口额达到相应规模的企业,按相应的标准予以奖励。
1、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300―500万美元之间(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2、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2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3、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1000―3000万美元之间(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6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4、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3000―5000万美元之间(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5、当年地产品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4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低于基数的按同样的标准扣减奖励资金;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第一年不享受超基数部分的奖励。
七、年度终了后,企业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出口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营执照
2、《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申请表》
3、产品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
4、贸易型企业应提交购入地产品的增值税发票
八、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于4月底之前下达奖励通知。企业收到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九、在每年的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重点出口企业、成长性快的出口企业给予奖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业绩进行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十、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洪府厅发[2003]12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鼓励外贸出口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