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
- 【发布日期】2007-09-14
- 【生效日期】2007-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2号
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海关将按照13%的税率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以及申报进口时应填报的商品编码详见本公告附件1。
三、本公告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以及申报进口时应填报的商品编码见附件2。
四、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1或2所列带有“ex”标记的税则号列项下的其他商品时,其商品编码的第9、10位应填报为“90”。
特此公告。
附件:1.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2.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进口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商品编码
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 85232928 8523292800
已录制的唱片 85238011 8523801100
已录制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 85234010 8523401000
ex85234090 8523409001
注:“ex”标记表示该税则号列还包括未调整进口环节增税税率的其他商品。
附件2
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及商品编码表
进口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商品编码
已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 85234010 8523401000
85234020 8523402000
ex85234090 8523409001
已录有内容的软磁盘、硬磁盘 ex85232910 8523291001
已录有内容的集成电路卡以及其他半导体媒体 85235120 8523512000
ex85235200 8523520001
85235920 8523592000
已录有内容的磁条卡以及其他媒体 85232120 8523212000
ex85238020 8523802001
ex85238090 8523809001
注:“ex”标记表示该税则号列还包括未调整进口环节增税税率的其他商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