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30号
- 【发布日期】2005-09-19
- 【生效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的通知
(吉政发〔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地质勘查市场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地质勘查投入呈逐年增长态势;新发现了金、钨、煤等一批重要的大中型矿产地,对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解决危机矿山资源接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探矿权设置上,越来越多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既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也搞活了地勘市场、加快了地勘单位的发展。但随着地质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近年来国内外矿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我省地质勘查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抢占地盘、圈而不探,提交的勘查成果质量下降;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或者以采代探、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问题日趋突出;违法擅自转让探矿权和勘查成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现就加强全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各级政府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各地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地质勘查投入不足,仍然是我省矿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据权威机构研究表明,国内、国际矿产品价格持续走高的态势在短时间内不会回落,当前正是各级政府加大勘查投入,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最大化的有利时机。省政府将在充分利用现有勘查资金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同时将投入重点放在优势矿种和空白区的勘查上。各市县级政府也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力度,寻找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可放在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较好的空白地或煤、铁、金、铜、镍、钼等热点矿种上。通过勘查获得有价值的工作地或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后,即可向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有偿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获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的最大化。
二、强化地质勘查规划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市场的准入门槛
地质勘查规划是实现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过去,由于我省对地质勘查工作缺少合理的规划,致使地质勘查工作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从2004年开始,全省已相继制定并完善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原则考虑勘查和开采布局。同时,要在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下,着手编制本地区地质勘查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要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规划,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针对我省目前地质勘查的实际情况,在省级地质勘查规划出台前,要提高新立勘查项目准入门槛。对于国家限制的煤、铁、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勘查,暂不受理个人申请;对于国家战略性矿产,如金、银、铜、镍、钼、铅、锌、锑等,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个人申请;在各类国内企业及外资企业申请探矿权时,除要求其提供具有勘查工作所需的资金证明外,还要出具企业资产情况证明。
三、整顿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确保地质勘查工作有序运行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着力整顿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破坏矿产资源勘查正常秩序的行为。在按照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的同时,要依法加大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力度,要求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完成投入,按勘查设计进行施工,以确保勘查项目优质、高效、正常有序进行。要鼓励和支持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外资企业来我省进行勘查投资。要在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有偿出让、企业兼并重组原有矿业权等方式,做大做强我省地质勘查找矿业,逐步改变我省目前探矿权设置规模过小、探矿权人资金和技术实力薄弱、实际有效投入不足的状况。国土资源部门今后在受理勘查登记申请时,要根据各地勘单位上年完成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实际拥有的资金技术力量,合理确定其勘查登记的区块数量,防止地堪单位超实际能力过多圈占地盘现象的再度发生,促进我省地质勘查市场健康发展。
四、强化市场机制在探矿权设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探矿权出让力度
除利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勘查及国有地勘单位利用国家事业费勘查外,授予其他出资人申请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必须遵循有偿出让的原则:
(一)申请对国家已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进行勘查的,被申请区块在只有一个探矿权申请人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探矿权申请人缴纳评估价款后,再由拟工作的勘查单位提出勘查设计,确定勘查工作的资金数量,提供所需资金证明并办理勘查许可证;被申请区块有2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申请对国有地勘单位工作过、有一定勘查投入又有一定工作价值的区域进行勘查的,在被申请区块只有一个探矿权申请人时,由原勘查工作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应缴价款,在申请人缴纳价款后,再由拟工作的地勘单位提出勘查设计,确定勘查工作的资金数量,提供所需资金证明并办理勘查许可证;被申请区块有2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
(三)申请空白地的勘查,由拟工作的地勘单位对工作区域进行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收集,出具以往工作无争议意见,并根据地质勘查规范要求,按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程度,提出勘查设计,确定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数量,申请人出具所需资金证明。对这类区域的勘查,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但如有2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竞争时,也可以实行竞价有偿出让。
(四)按照探矿人有权优先取得其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规定,探矿权人在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时,不再进行评估和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规范地质勘查主体之间交易行为,搞活探矿权转让市场
近年来,随着地质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我省探矿权转让市场发展很快,地质勘查主体之间通过转让探矿权,使地质勘查市场朝着合理配置资源的方向推进,但在转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严重扰乱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质勘查主体交易行为的管理。对于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申请探矿权转让的项目,必须到现场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工作设计完成勘查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拟转让的探矿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等有关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对以倒买倒卖矿权为目的进行探矿权转让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探矿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审批;对于转让局部探矿权的,必须在申请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工作满2年以上且必须符合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才能批准转让。
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时,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国有企业和个人对过去申请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进行转让时,如申请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未缴纳探矿权价款,转让时必须补交探矿权价款及探矿权价款的收益分成;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没有明确或转让申请人未按规定如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其转让申请不予受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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