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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2号
  • 【发布日期】2005-09-20
  • 【生效日期】2005-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2号




2005年9月12日,中国与墨西哥正式签署了《中国梨输往墨西哥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墨梨应产自中国山东、河北、新疆、陕西、安徽省和北京市等6个省市。

二、输墨梨应符合墨西哥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带有墨方关注的14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除新疆香梨外,其他输墨梨应在生长期间采取果实套袋措施。

四、输墨梨果园、包装厂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墨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五、加工后的输墨梨应在0±05℃下专库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1年没有发现食心虫害虫,从第2年开始,该冷藏措施将取消。

六、输墨梨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区(省)、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及输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墨梨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则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八、输墨梨进境口岸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项目开始前,墨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批准本项目的实施。墨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中国梨输往墨西哥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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