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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58号
  • 【发布日期】2005-09-21
  • 【生效日期】2005-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闽政办[2005]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推开近一年以来,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历史、体制和管理等方面原因,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不足、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清收困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当前是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发展农村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到,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其意义不仅是做好金融工作,而且是支持“三农”工作、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村其它工作、有关经济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经常听取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汇报,切实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当前,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各部门更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推进改革深化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的组建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移接,标志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迈出坚实的一步,但巩固成果、深化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目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切实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和兑付的申报工作,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中央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是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是一个减轻包袱、转换机制、谋求发展的重大机遇。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重要性,认真周全地抓好每个环节,扎实细致地做好具体工作,力求一次成功,全数兑现票据。一是对于自身难以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请发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所在地政府要下决心通过多种支持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市、县两级政府可在供地审批权限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及抵债资产的土地使用性质,尽可能增加其现有土地及房产价值,帮助农村信用社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申请发行和兑付条件。二是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细做实各项工作。请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在坚持审查要点和条件的同时,根据各地、各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社一策、分类指导的办法,会同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创造条件,达到要求,以促进其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解释工作。请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移交行业管理职能后,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农村信用社“扶上马、送一程”,多加支持和帮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把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政策扶持,作为抓紧抓好自身改革的动力,自加压力,形成合力,带动体制和机制创新。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分析、辅导和督查工作,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

(二)大力推进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产权制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的突出环节,影响到整个改革的成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和我省改革方案的要求,大力推动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要广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政策;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具有战略投资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城镇居民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对增资扩股任务重、难度大的农村信用社,可出台财政贴补息、置换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推进第一批5个县级联社统一法人试点和3家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一法人试点工作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为试点和组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确保按时高质完成任务,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各地要做好下一批试点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坚持服务“三农”

更好地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最终目的。全省农村信用社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服务“三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派出机构要正确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整个行业一以贯之地坚持服务“三农”的正确方向。要适应“三农”工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需求,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条件,不断完善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品种,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效果。要继续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合理确定信贷投向,强化资金投放力度,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服务手段,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对接,扩大业务代理,拓宽资金来源,加大支持“三农”力度。随着改革的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要有新的提升。

四、着力防范风险

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各级政府要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担负起促进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责任;要加强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各类经济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要建立健全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内控,防范各类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道德风险;要加强廉政建设,严密预防和坚决查处腐败现象和携款潜逃案件,树立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新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前,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收不良资产。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要结合第二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清收有关人员拖欠(含担保连带责任)农村信用社的逾期贷款作为一个整改内容,教育有关人员提高觉悟,带动还贷,督促欠款人员限期归还欠款。对限期内仍未归还欠款的,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敦促归还;要选择个别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人员予以曝光,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帮助依法清收。二要清收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自贷或担保负有连带责任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有效的清偿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此类欠款,做到有目标、有计划,确保限期归还。对于一时难以归还的,要落实还款计划和责任人员,还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资产置换等办法予以解决。三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和保全信贷资产。要支持司法机关开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治理工作,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要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胜诉贷款清偿率。要商请法院对农村信用社提起的诉讼案件暂缓收取诉讼费,在执行收回胜诉标的后缴纳,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负担。四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损失贷款的核销力度。税务部门要简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核销手续,促进其根据财务能力加大核销力度,加快消化历史包袱。

五、夯实基础工作

(一)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扶持政策,制定出台配套的扶持措施,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一要继续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固定资产的确权手续,协调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采取一次性集中补办手续的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产权手续不全的问题。二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中出租、过户的各种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三要降低贷款公证、抵押评估和诉讼执行等收费标准,尽可能地给予优惠。四要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的机构合并、更名和注册登记等事项免收有关费用”的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此次改革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五要取消一切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允许涉农部门和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允许将各类涉农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允许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允许县级及县以下的公职人员工资发放由农村信用社代办。

(二)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业管理早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要加强党组织建设,要加强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现有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振奋各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同志的精神,提高搞好改革、推动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和事业健康发展。

(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注意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反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服务“三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知名度和认同度;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自主权,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权、决策权;要严禁乱摊派、乱收费、转嫁风险等增加农村信用社负担的行为,保障农村信用社及其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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