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5〕43号
- 【发布日期】2005-09-29
- 【生效日期】2005-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石家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石家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办法
(石政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建设石家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石家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办法
为切实加快石家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步伐,全力打造“中国药都”,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成立基地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对符合进入基地条件的企业,以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为标准,免费代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
二、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设立石家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研发扶持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基地的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及表彰奖励。每年财政投入引导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并按10%逐年递增。
三、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向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倾斜,其支持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4,且每年有一定的增长幅度。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同等金额的资助。
四、积极引入生物医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由政府资金作引导资金,吸引国外资本、鼓励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
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通过信息发布,引导金融单位和投资机构对生物医药产业提供贷款支持。
六、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采取多渠道融资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或参与担保公司增资扩股,解决中小生物医药企业贷款难问题。
七、进一步加大生物医药产业用地优惠措施。对经认定进入基地的新建生物医药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免收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八、在基地内新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其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补贴。
九、在基地内新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补贴企业;期满后5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生物医药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有外汇业务的生物医药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定其外汇限额。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限额内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批准的资本项目。
十三、生物医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四、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转化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以生物医药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十五、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全额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购买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的费用,按无形资产管理,在管理费用中分期摊销。对国家和省、市级新产品销售两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部补贴企业。
十六、鼓励生物医药类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持有公司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双方共同约定。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生物医药项目,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务发明人可享有50%的成果股权收益和不低于30%的转让收益;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转让或实施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员每年可获得不低于该项发明净收入5%的报酬;对在专利转让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十七、鼓励基地内现有生物医药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上缴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递增20%以上的,按其第三年市级财政实际留成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八、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专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生物医药企业。利用石家庄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引进的高级人才,为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根据单位或本人申请,人事、公安等部门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十九、每年从引导资金中出资200万元,对在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奖励。
二十、凡进入基地的生物医药企业或项目,凭认定手续到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兑现落实各项优惠措施。
二十一、经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定进入基地的生物医药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措施。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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