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
- 【发布文号】琼发改收费[2005]1456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日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5]1456号)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9月2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机动车燃气附加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燃气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桥费和过路费。
二、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征收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附加费0.70元;石油液化气每升附加费0.56元。
三、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交通厅文件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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