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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
  • 【发布文号】琼发改收费[2005]1456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日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征收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5]1456号)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9月2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机动车燃气附加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燃气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桥费和过路费。

二、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征收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附加费0.70元;石油液化气每升附加费0.56元。

三、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交通厅文件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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