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54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的意见
哈尔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政府部门在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系统方面存在的分散建设、重复投资、信息资源开发不足、信息采集重复、标准不统一和信息资源共享困难等问题,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提高政府社会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和应对公共危机的决策指挥能力,现就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防止重复建设。2004年,按照“数字哈尔滨”建设规划,市政府组织建设了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此平台基于市政府门户网站一一《中国・哈尔滨》的公众服务平台已经试运行,为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公益性信息和专业应用服务。凡政府各部门利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开发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均须在《“数字哈尔滨”建设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各行业、各部门的业务应用系统。政府各部门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须将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经专家评估论证后,按照《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二、统一标准,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依据国家“数字城市”和省“数字龙江”的建设要求,结合“数字哈尔滨”建设实际,确定以1:1 0000比例尺的电子地图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服务的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和基于市政府电子政务专网、面向政府部门通用性业务应用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为满足城市规划、土地地籍管理、房产住宅管理、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等行业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专业需求,以l:1 000比例尺的电子地图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作为基于市政府电子政务专网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建设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各业务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分工负责,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理顺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长效、良性运行机制,突出抓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工作,强化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制订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和制度保障,协同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职责、遵循标准和采集流程,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规划测绘部门负责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政府各应用部门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更新与维护。政府各应用部门负责各应用系统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的更新、维护,并按照业务分工和信息采集、更新的有关规定,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
四、创新机制,促进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创新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开发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信息资源垄断,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研究制订引导、支持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发利用空间地理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的政策和市场准入规则。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或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
五、推进应用,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要求,加快推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系统的应用,建设城市公共危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支持公共卫生防疫、安全生产、森林防火、交通、公安、消防、城建、城管、燃气、电力、防汛、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利用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基于位置服务(LBS)和导航服务(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应用系统,逐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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