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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镇坪县白土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陕政发 〔2009〕51号
  • 【发布日期】2009-08-14
  • 【生效日期】2009-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镇坪县白土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镇坪县白土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政发 〔2009〕51号)




白土岭水电站位于安康市镇坪县境内南江河干流上,水电站坝址距离镇坪县城21公里,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涉及镇坪县白家乡和牛头店镇。为了保障白土岭水电站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白土岭水电站工程占地范围根据施工总布置图确定;水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787米高程,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设计防洪标准等因素确定。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省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以白土岭水电站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白土岭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禁止迁入人口。

三、白土岭水电站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实物调查,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于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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