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6〕61号
  • 【发布日期】2006-10-17
  • 【生效日期】2006-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6〕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衡量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为准确、全面反映我省农民收入和消费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住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认识

开展农村住户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农民收入和消费变化等情况,对正确判断农村发展形势、科学制定政策十分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开展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支持调查人员严格依法统计调查,做到不漏报、不重报、不虚报和瞒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切实维护统计调查数据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各级统计调查人员要深入基层,加强对农民收入和消费变化特点及成因的分析研究,客观公正地反映我省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

三、强化培训和指导

各级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住户调查制度,严格规范调查行为。进一步抓好调查网点建设,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使网点不断完善和发展,确保农村住户调查工作扎实有序。

四、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要帮助县级调查队解决调查工作经费,确保农村调查户记账补贴和辅助调查员工资按时发放到位。要搞好调查资料的信息共享,涉农部门要及时向统计调查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涉农部门提供调查结果及相关数据,共同加强统计资料的开发利用,为科学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推动我省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